年09月03日作者:张玉宇赵宇来源:中国环境报
基本案情
不服行政处罚结果,企业要求行政复议
年,某单位的纸制品加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已在原A市B县环保局备案。B县环保局并为此出具审查意见,证明这一建设项目符合污染防治的各项要求。
为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年,这家单位将原燃煤蒸汽锅炉改为煤气发生炉,用于纸制品烘干和采暖,其纸制品生产过程并无化学处理工艺,其营业执照中获得批准的经营范围仅有纸制品,并无其他产品。
年8月8日,A市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中认为,煤气发生炉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第93项煤气生产业,应当按照这一名录的要求编制环评报告书,并经审批和竣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
然而这家单位新安装的煤气发生炉并没有经环评文件审批,之后也没有经过验收即投入使用。A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其行为违反了《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规定,遂做出两个处罚决定,分别处罚款元和30万元。这家单位不服,申请复议。
争议焦点
新安装煤气发生炉是编制环评报告书还是登记表?
众所周知,假如A市生态环境局认定B县环保局适用法律正确,即新安装煤气发生炉应当编制报告书,那么这个煤气发生炉的环评报告书就得经审批,其污染防治设施还得经竣工验收才能投入使用。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就可以给予处罚。
如果相反,这家单位新安装煤气发生炉后,仍从事纸制品加工业并无化学处理工艺,应当按《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第29项编制登记表,那就既没有未批先建的处罚,也没有未验先投的处罚。
显然这个复议案件的主要争议是,纸制品加工单位新安装煤气发生炉,应当按煤气生产行业编制报告书,还是以污染物种类发生改变为由,仍按纸制品行业编制登记表?
讨论中,第一种观点认为,首先,煤气发生炉与煤气生产所产生的污染物种类相同,其污染防治措施就应当相同,从污染物实际排放上考虑,就应当按照煤气生产行业同样对待,应当编制报告书。
其次,煤气发生炉确实有煤气产生,产生就是生产,因此又符合《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中第93项的字面意思,也应当编制报告书。
再次,根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的规定,这家纸制品加工单位属跨纸制品和煤气生产两个行业的情形,更应当编制报告书。并认为前述三点的逻辑是环评及其审批的通用规则。
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正好相反,并争执不下。
第二种观点认为,煤气发生炉与煤气生产行业所产生的污染物种类相同,其污染防治措施也可以相同,但不等于环评文件的法定形式必然相同。登记表或者后评价备案,甚至后期的监管,均能够实现有效管理。其次,产生并不等于生产。生产是指利用工具创造更多的生活资料。煤气发生炉仅为纸制品加工过程中的工具,并不能改变其行业属性。再次,只生产纸制品,并无生产煤气的想法和打算,也说明这家单位并不属于“跨行业”的情形。
结论
无明确判断标准时,应回到原则规定去做合理理解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两个处罚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理由一,《环评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笔者认为,纸制品加工单位改变燃烧方式,新安装煤气发生炉,更有利于改善大气环境,即使可能产生新的污染物也更加可控,不可能构成法律所说的重大环境影响。如果确有必要要求其重新履行或者完善环评手续,也应当以纸制品加工的登记表或者后评价的备案形式完善。
理由二,生产,是指利用工具创造更多的生活资料。产生并不等于生产。申请人安装煤气发生炉确实产生煤气,但并不能改变其纸制品的行业属性。也就是说,申请人只生产纸制品,即使利用煤气发生炉作为烘干和采暖的工具,也不能将其归入煤气生产行业,从而改变其环评文件的法定形式,并因此违法增加其义务。
理由三,按照《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评文件的法定形式,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建设项目所属行业,其次还要符合其中的具体描述。对于“跨行业、复合型”的认定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甚至需要获得立法文件的进一步指引,如此才能更加合法合规。
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其逻辑是环评及其审批的通用规则的话,容笔者虚拟一个事例,以证明这个逻辑可能带来的不合理。
一个19张床位的小诊所本应当按登记表编制环评文件并备案,无需审批也无须通过竣工验收。但是,诊所通常都会提供药剂配制或者中药加工服务,因此可能跨入制药行业编制报告表。这个报告表必须经审批,还得通过竣工验收,如有违反还可能受到处罚。如果这个小诊所用煤气发生炉取暖,它就又兼具煤气生产的行业属性,它的环评文件就变成了最高等级的报告书。根据工商注册管理规定,这家诊所就可以合法地经营煤气。
甚至更极端一点,医院能否因动物实验而一跃兼具屠宰行业的属性呢?
通过这个有违常识的事例,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即当“跨行业、复合型”并无明确、清楚的判断标准时,应当回到原则规定里去做合理理解。
这里所说的原则规定是指《环评法》第十六条所列各项给出的原则性判断方法。
作者单位:张玉宇,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赵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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