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宣传
当春暖花开,生机盎然之时,第个国际三八妇女节如期而至。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妇女十三大精神,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刻认识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推进法治建设,引领广大城乡妇女学法、守法、用法,积极参与射洪特色法治文化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妇联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了“年度‘三八’妇女维权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女性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扮演着“半边天"的角色。可以说正是因为女性的存在,这个世界才变得更像梦想期待的那样美丽。然而职场中的性别歧视,生活中暴力压迫甚至是性骚扰等问题,近年来屡见不鲜,对此我们不禁要发出一声呐喊:妇女权益受到侵害该怎么办?能怎么办?
当天活动现场,一名女性在现场求助妇联相关工作人员,哭诉自己常年经受家庭暴力,已对自己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严重伤害,但苦于文化水平较低,也碍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没有向他人吐露和寻求解决办法。
关于家庭暴力,女性们应该知道:
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会构成犯罪,对吗?
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46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
除此之外,严重的家庭暴力可能触犯刑法其他的规定,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
发生家庭暴力怎么办?
受害人有权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劝阻、调解。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并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在当天的宣传活动中,市妇联还联合司法局、检察院、市禁毒办等部门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向过往群众宣传《民法典》、《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毒法》等法律法规,并向前来咨询的群众释法明理,重点宣传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中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现就一些女性权益,向大家进行普法:
妇女特有的政治权利1.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2.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反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保护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关于妇女维护受教育权的途径1.向教育部门投诉或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求助;2.向妇联组织投诉,妇联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3.向人民法院起诉。妇女的人身权益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禁止拐卖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妇女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和家庭暴力面对性骚扰和家庭暴力,我们要勇敢且坚定的说“NO”,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妇联求助,获得法律服务、医疗救治等人文关怀;紧急情况应拨打“”,向公安机关求助,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应注意相关人证、物证的保存,这样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自己才能处于有利的地位。妇女的劳动社会保障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法律除了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歧视女性,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等外,还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对妇女实施特殊保护。妇女除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障等权益外,国家还特别推行生育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妇女的财产权益国家保障妇女的财产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妇女的经济补偿权妇女在离婚时,若夫妻曾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在家庭担任较多义务的,有权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是由全国妇联设立的全国统一号码、统一规范的妇女维权热线,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婚姻、家庭、心理、教育等方面的咨询,并受理有关妇女儿童侵权案件的投诉。无论你在中国的哪里都可以拨打“热线”,诉说困难,寻求帮助。近年来,射洪市妇联将妇女儿童法制宣传和权益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常态化推动,不断建立和完善维权工作机制,创新活动载体,打造关爱品牌,以法制引领筑牢维权基石,以服务引领夯实关爱举措,一份份贴心,一份份关心,一份份爱心,点亮了万家灯火。
这一系列普法活动,进一步深化了妇女法治宣传教育,强化了妇女维权意识。
图文:何艺佳滕雨轩编辑:何艺佳审核:黄志监制:冉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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