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紫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京73民初号二审案号(01)京民终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俞惠斌
审判员 陈曦
审判员 郭伟
书记员李晓琳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紫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王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守明,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赵伟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欢,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杭州紫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标示有“紫光”或与之近似标识的“空气能热水器”商品;二、杭州紫光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紫光”字号的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申请,其新启用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与“紫光”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内容;三、杭州紫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消费者日报》连续十五日突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杭州紫光公司负担;四、杭州紫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紫光集团公司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及合理费用十万元,两项共计一百六十万元;五、驳回紫光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年)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年)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01)京民终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紫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王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守明,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赵伟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欢,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紫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杭州紫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紫光集团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京73民初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0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01年8月11日,上诉人杭州紫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守明,被上诉人紫光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欢、李国华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杭州紫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紫光集团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第号“紫光”商标)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有关杭州紫光公司侵犯紫光集团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认定有误。1.紫光集团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号“紫光”商标(简称权利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年1月前)已达到驰名状态,具体而言:紫光集团公司的知名度和使用证据集中指向的是“unis”或未注册的“uniscan”商标,而非中文“紫光”商标;紫光集团公司名下在“扫描仪”商品上注册有多件商标,无法直接指向权利商标;杭州紫光公司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提交了多份无效宣告裁定书,其显示紫光集团公司的“紫光”商标并非驰名商标。.杭州紫光公司使用的商标系组合商标形式,与紫光集团公司的权利商标存在明显差异,并未构成对权利商标的复制、摹仿。3.“空气能热水器”与“扫描仪”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途径、销售场所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关联性弱,杭州紫光公司使用的商标标志不致误导公众并致使紫光集团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多份无效宣告裁定书和判决书亦可佐证。二、杭州紫光公司经营的商品是空气能热水器,与紫光集团公司经营的扫描仪等商品差异大、毫无关联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杭州紫光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三、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及合理支出的认定数额畸高,远超出杭州紫光公司的获利及赔付能力,且无证据表明紫光集团公司的“紫光”声誉因被控侵权行为而受到贬损,杭州紫光公司无需在《消费者日报》刊登声明,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
被上诉人辩称
紫光集团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杭州紫光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原告诉称
紫光集团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杭州紫光公司立即停止对紫光集团公司所享有的“紫光”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包括: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销毁侵权商品、包装及宣传材料;二、判令杭州紫光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紫光”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三、判令杭州紫光公司在《消费者日报》就侵害紫光集团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连续15天刊登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查确定),以消除对紫光集团公司的不利影响;四、判令杭州紫光公司赔偿紫光集团公司经济损失万元,以及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等合理支出计35万元,以上合计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鉴于()京73民初号与()京73民初35号案件存在案件事实重叠,证据材料交叉等情况,为避免遗漏,在明确区分具体商品的情况下,两案表述一致,不作分别处理):
一、紫光集团公司及权利商标的知名度
年清华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名称变更为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年,该公司名称变更为紫光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集成电路和移动通信系统基站设备、交换设备及数字集成系统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等。
权利商标于年1月14日申请注册,年月1日核准注册,注册人为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年1月3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紫光集团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录制好的);绘图机;信号遥控电动设备;非医用激光器;工业操作遥控电动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电池充电器;测量机械和仪器”。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08年月0日。
年月1日,紫光集团公司将权利商标许可给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紫光股份公司)使用并进行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许可使用的期限至08年月0日。
年8月6日,中国电子商会出具推荐说明称,“紫光”品牌的扫描仪商品连续17年国内销量第一。紫光扫描仪商品属于紫光股份公司的主营业务,年至年,紫光股份公司营业收入逐年递增,其中年的营业收入达70多亿元,年的营业收入达到多亿元。年至年,紫光股份公司将紫光扫描仪商品业务范围涉至华北、华东、华南、西北、华中、西南地区。年至年紫光股份公司持续性开展了广告宣传。年至年,紫光股份公司开展了大量的招商活动,对紫光扫描仪进行宣传。年至年众多报纸、杂志期刊对紫光扫描仪进行了宣传报道,其中包括《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深圳商报》《贵州都市报》《南方日报(广州版)》《北京商报》《科技日报》《中国科学报》《电子商务周刊》《科学与财富》《中国报道》《中国新时代》《现代企业》《新财经》等。年至年,紫光股份公司获得诸多荣誉,其中年至年清华紫光扫描仪获得北京名牌产品、年扫描仪紫光Q获得年度测评编辑选择扫描仪、年至年紫光股份公司获得中国扫描仪市场年度成功企业以及年至年获得中国扫描仪市场年度成功企业等。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分别为00年6月17日、年4月7日、年11月13日及年11月日的商标行政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中,本案权利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扫描仪)”“计算机”商品上被给予驰名商标保护。
二、被诉行为
(一)杭州紫光公司 判 长 俞惠斌
审 判 员 陈 曦
审 判 员 郭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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