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根据中宣部大调研的要求,中国报业协会迅速行动,组织开展了大调研活动。相关调研文章,中宣部蒋建国副部长作出了重要批示,中国报业协会张建星理事长就贯彻落实该批示精神作出了部署、提出了要求。
按照大调研的日程安排,第25站走进陕西榆林日报社。榆林系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位于陕西省的最北部,既是黄土高原与内蒙古高原的过渡区,也是陕、甘、宁、蒙、晋五省区交界地,优越的地理位置,使其自古就成为兵家必争之地。
新闻作品是新闻媒体的核心资源和宝贵资产,也是众多媒体的“兵家必争之地”。近年来,受信息浪潮的冲击,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面临严峻挑战,如何守住这个“兵家必争之地”?榆林日报从认识和厘清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概念入手,敢于自亮“家丑”,意在推动建立新闻作品生产传播及版权保护机制,促进新闻作品健康传播,实现新闻媒体资产权益的最大化,打响一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榆林保卫战。请看本期调研报告。
全国报业大调研?: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榆林保卫战
中国报业协会调研组
一、厘清新闻作品版权界限
关于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应从法律法规的视角来认识判断:
1、现行版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版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财产权中权重最大的和关联度最高的是复制权和传播权。我国目前的新媒体环境下,除WTO规则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外,涉及知识产权及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六个方面: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年由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实施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年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修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
2、关于新闻作品版权的相关规定:从现行的国际公约与各国立法看,大多并未对作品的概念进行定义,更没有对“新闻作品”进行过具体定义与划界,我国的《著作权法》上也没有明确的“新闻作品”的概念。
应当明确的是,所受著作权保护的“新闻作品”,与新闻媒体所说的“新闻作品”是有所不同的。《著作权法》规定不受该法保护的作品有三种类型: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时事新闻;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法》所列举的这3条不受保护是缘于体现立法初衷,利用传播,推进知晓,并有效贯彻实施。其中的“时事新闻”,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特别强调为“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中的“时事新闻”,所指的是通过大众传播的单纯事实,其不具备独创性或独创性很低,报道事实新闻是让公众尽快了解这些消息,所以没有必要进行保护。还有,《著作权法》中,对“时事性文章”版权保护有着这样的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另外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3、厘清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界限:榆林日报属于地方党报媒体,除日报外,在媒体融合中,办起了榆林日报网(榆林网)、榆林日报官方微博、榆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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