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7-2 11:58:20   点击数:

韬达研究媒体融合背景下,国内外对新闻作品

发布时间:2021-7-2 11:58:20   点击数:

韬达律师张煜堃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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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煜堃简介

张煜堃,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二零一九年至今就职于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诉讼、民商事(经济)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刑事辩护。

媒体融合背景下国内外对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学理现状

近年来,我国新闻产业逐渐趋于融合。以“今日头条”为代表的新闻聚合媒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与此同时更多的传统媒体通过建立融媒体平台来传播新闻作品。

媒体融合正在逐渐打破传统媒体所构建的“垄断壁垒”,实现新闻产业从传统型向市场型转变。如今的新闻作品不再局限于通过报纸、电视或广播等传统途径传播,各种类型的传播途径使得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日益复杂化。

然而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媒体融合过程中产生的诸多著作权问题并未作出充分回应。这些问题均阻碍着媒体融合下新闻作品的有效传播。

域内研究现状

我国对媒体融合下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学理上基本围绕合理使用制度和报刊转载之法定许可存废问题上展开,网络适应性分析较少。

我国孙昊亮教授提出增加合理使用制度的弹性条款,将不以营利为目的或不会造成他人利益受损的新闻作品转载纳入合理使用制度;蔡元臻教授提出,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合理使用制度只规定为一般概括性条款,其赋予了法院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来判定新闻聚合媒体的转载行为。并随之建议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应当借鉴域外经验设立一般概括性条款;丛立先教授认为,随着媒体融合时代到来,各式各样的媒体形式出现,导致新闻作品转载行为复杂化。

因此应当取消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并以合理使用制度予以调整。对于合理使用制度不足以弥补的部分,可以引入强制许可制度加以调整;焦和平教授提出对客体进行区分,分为公益性报刊与经营性报刊,前者适用法定许可模式,后者则采用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模式;王迁教授通过剖析今日头条运营手段,提出部分聚合行为不构成侵权,以此促进新闻作品传播;来小鹏教授指出,媒体融合下建立“中央厨房”式的新闻作品生产平台,应当明确界定新闻作品的内涵与权利边界;李国庆教授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入手,探究媒体融合下新闻作品的保护路径。

域外研究现状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德国《著作权法》将合理使用制度规定在第44条a至63条a,其中49条和50条涉及对新闻作品的限制。

其部分立法方法与我国相似,即对著作权权利限制采用法定具体列举方式。然而不同的是德国《著作权法》没有完全采用封闭式列举方式,其在第24条以概括性的方式规定,对他人的著作进行与著作权无关的利用创作的著作,可以不经过许可及支付报酬,学界称之为自由使用制度。

换言之,德国《著作权法》对于新闻作品的著作权限制主要采用“一般性概括条款”+“法定列举”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年德国《著作权法》第八修正案,在第二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中增设第七节“对报刊出版者的保护”。

该规定是在原有“邻接权”范围内增设一项新的“邻接权”。赋予报刊出版者具有时间限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立法规范值得我国借鉴。

美国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主要采用联邦版权法和州反不正当竞争法(也称热点新闻挪用规则)两种模式。

美国联邦版权法主要围绕侵权认定及合理使用制度对新闻作品进行保护。在美国联邦版权法出台之前,美国一直采用州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新闻报道进行保护,因此热点新闻挪用规则实质上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适用。那么如果被挪用客体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则以州法为基础的热点新闻挪用规则可能被版联邦版权法所取代。

但如果被挪用客体仅包含思想和事实,则以州法为基础的热点新闻挪用规是否可以被联邦版权法所取代?两种模式的适用规则,美国法院通过年NationalBasketballAssociationv.Motorola,Inc案进行了详细界定。

根据英国版权法(全称:版权、设计与专利法案)的相关法规可以看出,英国版权法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主要以经济利益为主,精神权利保护为辅。譬如英国版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具有雇佣关系的作品创作,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其作者就是雇主。

英国版权法关于新闻作品合理使用制度规定在第30条第2款。该条款明确说明,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包括照片)进行的合理使用必须附有充分声明,满足声明条件既不构成新闻作品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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